关于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
发布时间:2020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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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修订工作,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26日对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,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、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6459条,其中对部分条款提出相同意见共计5215条,经整合梳理后,有效意见共计1244条。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逐条研究。本次征求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“转基因食品”“零添加”“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”、食品名称、“多地址标注”“进口食品标识”“食品配料标注”等方面。
下一步,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的要求,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,继续深入研究,合理采纳意见,完善监管制度,让《办法》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要求和企业现实需求。我们还将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践,编写条文释义进行解读,并组织各地加强宣传贯彻,推动食品标识监管制度有效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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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食品生产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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